【新条例解读·以案说纪】违反群众纪律:违规收缴群众款物行为

时间:2025-02-26作者:文章来源:工程学院、航空学院浏览:10

新条例解读·以案说纪


【编者按】新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、强化警示教育,从3月18日起,学校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推出“新条例解读•以案说纪”系列,以解读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,用真实生动的案例、定性准确的纪法条文、发人深省的廉洁提醒,教育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师生自觉增强纪法意识、坚守廉洁自律底线,推动形成风清气正、崇廉尚廉、遵规守纪、求实奋进的良好校园氛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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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廉洁纪律:

违规收缴群众款物行为

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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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

某直属高校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原辅导员(兼职)、学生党支部书记、研究生石某违规收缴群众款物等问题。石某在担任2014级兼职辅导员期间,以补贴学生骨干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、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等为由,向所带班级学生索要已经发放的助学金,每人每次300元到2000元不等。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,石某共收取68名学生钱款合计8.82万元,骗取国家助学金1500元。违纪所得中除2.6万元用于发放学生干部补助外,其余钱款被石某据为己有。审查发现,石某还存在违规收受学生、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问题。组织审查期间,石某退还部分学生助学金,上交个人全部违纪所得。2017年3月,石某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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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点评

群众纪律的本质在于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、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。与党的其他纪律相比,群众纪律重在保护群众利益,涉及的往往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、社会保障、环境卫生等民生领域的工作,在规范党群关系处理、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、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更具直接性和针对性。违反群众纪律,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党员干部宗旨意识薄弱,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损害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。

    本次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:一是侵害群众利益,主要表现为乱作为;二是漠视群众利益,消极地侵害群众利益,主要表现为不作为、假作为、慢作为。

    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了直接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6种表现形式,包括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违规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,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,违规收取费用,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行为。案例中石某违规收缴学生助学金,直接侵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益,受到严肃处理。除了第一百二十二条,《条例》还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,在社会保障、社会救助、政策扶持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等违纪行为作出规定。这些都是违反群众纪律,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表现。

    漠视群众利益,不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,具体包括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等。

    党员干部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,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,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没有忠诚践行党的宗旨,破坏了党群、干群关系,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影响党的执政基础。对此类行为必须及时发现、坚决纠正、严肃查处。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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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例链接

第一百二十二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   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;

   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;

   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;

   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;

   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;

   (六)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。

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